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拉萨净土睿健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净土睿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西藏自治区林周*人民法院(2019)藏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拉萨净土睿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对西藏自治区林周*人民法院(2019)藏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全部不服,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当庭查清如下事实。1、双方之间签订的《玛咖收购协议》有效。2、双方签订的《玛咖收购协议》是在政府相关文件的指导下签订的。3、2015年的玛咖已经收购,2016年的玛咖没有收购。4、2016年玛咖按政府文件精神和协议约定收购(玛咖存在家中一吨)。5、《玛咖收购协议》是否属于格式合同...(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