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勤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西藏勤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决勤德公司向王**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68200元;3.判决勤德公司向王**支付经济补偿金6200元及拖欠2019年1月份至2月份工资7850元;4.判决勤德公司向王**支付2019年销售提成16000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勤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在一审起诉书中提起的上班时间有笔误,实际在勤德公司自2018年3月12日入职,第一次提出离职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即王**给勤德公司监视及公司法人老婆王*英发微信提出离职;第二次离职时间为王**抵达拉萨后于2019年3月7日前往勤德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时间。一审法院对王**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无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的计算时效问题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本文书还有5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