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困难,于2018年6月10日向原告立据借款22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原告不得已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原告当庭所举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在2018年6月10日向原告借现金22000元,借款人刘**的签名是被告本人书写。
被告刘**辩称:1、答辩人没有借原告22000元,且条据上的名字也不是答辩人所写,故要求对欠条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2、经司法鉴定后笔迹系答辩人所书写,答辩人没有异议,同意给付原告220...(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