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郑**与被告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伟业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盛伟业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396.22元(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从2015年5月15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剩余部分计至被告把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之日止)。2、判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把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确保原告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