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天恒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艾米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天恒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价款540000元、利息(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纸箱。截止2018年11月12日,被告尚*原告货款706189元。之后被告以大米抵货款等形式支付了166189元,尚*54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
被告丹阳艾米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原告与被告发生...(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