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张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伤的损失9285.3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5日8时许,原告带着工人在老河口市××集***小区××下水道,被告张磊***小区欠其工程款为由,阻拦原告等人不让施工。原告和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用拳头殴打原告的头部及身体,造成原告右耳外伤、内耳振荡伤等伤。原告受伤后入住老河口市一医院治疗12天,和到襄阳市中心医院及武汉市同济医院检查共计支付费用5123.91元。被告的违法行为老河口市公安局张集派出所于2017年12月22日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就原告的民事赔偿问题,被告拒付。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磊反诉要求被反诉人刘*赔偿其住院4天的损失共计4462.53元,要求过高,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反诉人张磊的误工费,护理费应当依照2018年湖北省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应当按每天50元计算。
被告张磊辩称:原告所述的伤情不实,并因其人为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张磊因在索要砂石料运费过程中与原告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原告上去就给被告一拳,被告张磊完全是自卫才与原告厮抓,原告并没有受到损失,而恶人先告状,原告应当承担主...(本文书还有5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