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张**、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回填土方款共计人民币46,7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原告与张**签订《土方回填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鹰潭云锦生态城38-**号楼。数量为1230立方米,价格为38元每立方米,工程时间为7天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根据合同约定履行。2019年4月份,经原告与被告张**...(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