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扎西罗*与被告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被告陈**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依法做出了(2019)藏252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阿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藏2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本院做出(2019)藏2523民初****号民事裁定。2019年7月25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扎西罗*、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扎西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陈**不具有西藏阿里地区岗底斯...(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