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景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蒋**、苏**和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被告林**因缺乏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800000元,并于2013年5月17日出具一张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林**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现尚欠人民币1430000元未还。被告李**与被告林**两人系夫妻,本案借款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因原告需要资金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因此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30000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林**辩称,答辩人以前的名字叫“林万丽”,后来派出所在为答辩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错误地将答辩人的名字登记为“林...(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