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原告请求被告吴**对被告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不请求第三人永基公司、杏丰公司、曾**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吴**、吴**签订某地外墙班组结算单,被告吴**、吴**确认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74046元。
被告吴**辩称,首先原告所承接的施工项目是与吴**一起施工完成;其次,原告所请求的工程款174046元是全部工程完工后的工程款,而原告与吴**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永基公司强令停工时,尚有部分收尾工程未完成,故单价方面需要扣除每平米8元;再次,吴**在涉案工程被永基公司强令停工后再未收取任何工程款,而永基公司在停工一年后另行委托施工班组进行涉案工程的施工,故吴**的班组及其属下的所有班组包括原告班组的工程款,均应由永基公司支付,而发包人杏丰公司应在其欠付...(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