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位于辽宁省庄河市或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案应由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或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或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