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李**、罗**、胡*、钟**与被告钟**、钟**、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共同返还原告2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3304.93元(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25日,以后另计)。事实和理由:被告钟**为被告钟**之父,被告钟**之祖父。钟**父母于2017年前已经去世。2017年5月2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租地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租金220000元,永久性租用被告位于农经社社头边约1.5亩土地。被告声名该土地权属与被告钟**另外之子钟坤宏,之女钟小梅无关。原告依约于当日经网银向被告钟**支付了200000元,加上此前以现金支付的定金20000元,原告共向被告付款220000元。时至今日,因钟坤...(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