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为与被告杨**、杨**、马**、杭州宏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宏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庭审原告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宏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起诉称:倪**与杨**系多年好友。2017年,杨**因生意周*需要向倪**借款,倪**通过本人账户、好友案外人闻**及闻**通过杭州余杭区良渚庄敏五金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庄敏商行)共出借给杨**人民币1200万元。2019年2月14日,经倪**与杨**对账,截至2019年2月14日,杨**尚欠倪**借款本金1197万元,*******杨**承诺按月息3%承担借款后续未归还期间的利息、倪**为追索本金和利息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含财保时保函费用)、公证费以及差旅费等费用。杨**就上述事项向倪**出具了《借款确认书》。后杨**、马**向倪**出具了《连带担保书》,自愿对杨**拖欠倪**的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及可能承担的其他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宏生公司向倪**出具《连带担保书》,对杨**拖欠倪**借款中905万元本金、利息及可能承担的其他法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倪**多次与四被告协商还款均未果,故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杨**返还倪**借款1197万元、利息598500元(以11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杨**...(本文书还有7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