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均是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3月26日14时许,双方在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公司商议公司事宜时,原告和田*与被告和张某1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下唇及牙齿打伤,造成原告下门齿脱落两颗,导致原告该牙齿相关的牙龈萎缩等损害后果。经讷河市公安局(黑讷)公(刑技)伤检(法*)字(2014)0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原告所受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牙齿脱落评定为伤残十级。案发后,讷河市公安局对被告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由于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而没有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进而造成原告所遭受损害的事实却是存在的。现讷河市公安局通知原告对此案不再进行刑事案件调查。原告所受损伤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黑安通(2018)临司鉴字23...(本文书还有4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