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兰考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兰考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9月22日11时30分许,路**驾驶登记车主为兰考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张**的豫b×××××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郑*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3km+900m处时,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豫中养护中心司机马**驾驶的豫a×××××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两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认定,路**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构成3处8级、一处7级伤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张**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41788元。
被告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兰考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豫b×××××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系兰考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张**,该车挂靠在兰考...(本文书还有5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