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谷**、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刘**、被告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给付原告卖房款190,000.00元,并以上述所欠购房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谷**对被告刘**所欠原告购房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书香府邸2a-2-**室房屋(面积80.8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卖给刘**,为此由原告作为卖方,被告刘**作为买方,被告谷**作为刘**买受该房屋的担保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买卖价格为230,280.00元,于协议书签订之际交付定金40,000.00元,余款190,000.00元由刘**在一个月内交付给原告,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付款...(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