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7时47分许,被告人乔某驾驶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新郑*龙湖镇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龙湖镇文昌路与双湖大道交叉口北30米处时,被害人周*乙在上车后,未关车门起步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周*乙受伤。2014年9月28日6时20分,被害人周*乙经救治无效死亡。2014年10月1日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4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乔某供述了2014年9月20日早上7点45分左右,他驾驶豫a×××××号大型客车从新郑*龙湖镇升达大学门口发车回郑州,当时车上有30多名乘客。他开车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昌路与双湖大道交叉口处时,信号灯变为绿灯后他起步向前行驶了有20多米左右,他看到车右侧路边有个老头在给他招手,他就停车让这个老头上车,那个老头问是否去郑州,他...(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