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被告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44109.87元;2、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4日13时30分,被告余**驾驶豫d×××××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山县南环路万达庄园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