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祁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被告平安财保祁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0,078.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被告刘*驾驶湘d×××小型客车从祁东县洪桥镇鼎山东路由东往西行驶时与案外人陈*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又撞到在路上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7天,花费医药费40,977元,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刘*驾驶的湘d×××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本文书还有2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