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苏**、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田丰公司)、广西北海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海业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3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被告苏**和田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北海业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归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8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2、被告田丰公司、北海业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2014年间,被告苏**多次向其借款,其依约转账和支付现金共计250万元给被告苏**及被告田丰公司的财务人员刘*。2015年1月26日,经双方确认被告苏**尚欠其250万元借款,三被告均承诺对该欠...(本文书还有3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