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洋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洋青海分公司)、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经被告耿*申请,追加青海银泰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于**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新南洋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刘*,被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银泰公司、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新南洋青海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新南洋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耿*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0元,并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履行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耿*与被告新南洋青海分公司系挂靠关系,2014年9月11日被告耿**被告新南洋青海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将中标的×××医院3标楼项目转包给原告。协议约定了工程内容、造价、计费标准、工期、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和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第...(本文书还有5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