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被害人最终被骗是在atm机上通过手机被遥控操作汇款所致。所以只有被害人接到的手机电话是本案姜××等被告人拨出,才能认定是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破解了姜××等被告人拨打电话所使用的网关中的一个,取得了其中记录的电话号,并刻录成光盘。根据光盘上拨打电话的记载,结合被害人的陈述与汇款记录,姜××等被告人诈骗本案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宋××、黄×、吕××、王××、耿××、徐×、屈×、朱×、付×、袁××、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过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固定电话,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多人财物20656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姜××等十二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姜××虽为主犯,但其系受台湾人阿×指使犯罪,其地位及作用相对较轻,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