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3日,上诉人陈**携带毒品在普洱市乘坐董某驾驶的牌号为云a×××××的大众牌轿车前往昆明市,当日22时45分,途经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1+500m墨江县警务站查缉点时接受检查。民警从陈**放置于所乘轿车尾箱中的一个黑色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042克。上述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9年2月23日22时45分,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1+500m处进行公开查缉,抓获携带毒品乘坐牌号为云a×××××大众牌轿车途经查缉点的被告人陈**,从陈**放置于该车后备箱的一黑色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并依法扣押了陈**使用的手机一部。
2.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普公司鉴【2019】39...(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