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陈**,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董*,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陕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4年12月6日,中景公司宝鸡基础建设项目部与第一被告位于宝鸡的西铁工程集团宝鸡行知大道主支干道项目部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项目部承建宝鸡市行知大道主支干道工程b标段的道路、排水工程。第一被告在宝鸡的行知大道主支干道项目部负责人是李*。2005年7月18日,被告李*代表行知大道项目部与第四被告李**所在的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道路施工合同书》一份,宝鸡行知大道主支...(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