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刘**、王**因被害人李*要求与三人一起喝酒遭拒,引发争执,三被告人持啤酒瓶、餐桌、凳子等工具共同致伤被害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
另查明,被害人李*之母王*榴与被告人刘*、刘**、王**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的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李*之母王*榴28万元;被害人李*之母王*榴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对三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关**(烧烤摊经营者)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各一份,主要内容:2017年9月4日晚9点左右,有两个30多岁的男子在中心汽车站对面烧烤摊上吃饭,叫了1瓶白酒和6瓶啤酒,过了一个多小时,又来了一个小个子男子,他们坐在一起喝酒。经过辨认知道这三个人叫王**、王*华和刘*。到了晚上12点左右,有个40多岁的男子来我烧烤摊上吃饭,这个男子好像喝多了,见人就说要喝酒,没有人理他,那个男的就走了,到了凌晨一点多,那个男子又来到烧烤摊,走到王**他们三个人坐的桌子跟前,问他们三个人他能不能坐下和他们喝酒,这三个人不和他喝酒,让他滚,那个男的就离开了,过了一分钟左右,那个男的又过来走到刘*他们三个人桌子跟前直接拿了个凳子坐在他们身边,我就转过身去看我的摊子了,过了大约2、3分钟,我听见身后有响声,我转过身看见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躺在地上,王**和刘**用酒瓶在躺在地上的男子头上打,同时刘*踢了这个男子两脚,王**和刘**把酒瓶子打破了,刘*就在挡王**和刘**,刘*挡的过程中在那个男子胳膊上踩了一下,之后万国强就拿起桌子准备打那个男子,我弟弟关**和他朋友...(本文书还有6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