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音乐学院(以下简称音乐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新全鑫印刷厂(以下简称新全鑫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音乐学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期间,上诉人表明未曾就案涉印制考级招生简章、海*、考级证书(内文、外皮)及考级教材等进行过招标,未与新全鑫印刷厂签订过印刷合同,不具备支付货款的条件和依据,但原审判决未予认定,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法*适用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新全鑫印刷厂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签订合同,上诉人已经接受了本案全部印刷品,并对印刷品的数量及金额没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本案合同成立。关于招标问题,本案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案没有招标的上诉人的原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新全鑫印刷厂向一...(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