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零某、罗*、叶*与被告陆某1、陆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欧阳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仁鲜、黄青妮参加的合议庭。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原起诉的原告罗*于2018年6月2日死亡,本案中止,至其继承人罗*、叶*参与诉讼后,本案恢复审理。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葭旖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零某及其与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零某、罗*、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陆某2及被告陆某1与陆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零某、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田阳县万元)原告占有八分之三份额:被告陆某1、被告陆某2各占有四十分之十一份额:原告占有四十分之三份额。原告零某、罗*把其占有的份额转给两被告,由两被告折价补偿原告零某现金75,400元,补偿原告罗*15,000元;2、确认陆肇仁留下的存款70,000元+158,300元=228,300元中的一半即114,150元属于原告零某的个人所有,余下的114,...(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