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陈**、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向本院提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3万元(2014年8月15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事实与理由:被告陈**以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2018年12月2日,双方核对了往来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被告倪**与陈**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二被告均未答辩。
原告易**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借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人汤爱枚、瞿文的证言等证据...(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