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认为:1、本工程电气设计图fd-01电气施工图、fd-02配电干线系统图均标明,空调、消防、弱电机柜至供电电源柜间用电缆联接。2、《工作联系单》(p193)载明:被告方四人在该单上签字确认:“同意乙方核准的电缆规格型号及数量”,因此,理应按该单第4条、第5条第⑴、⑵款载明的数量计结工程量。3、《工程签证单》(p194)载明:施工单位向被告方呈报“需增加zryjv4*25+1*16电缆为:1f;116.8m、2f;121.8m、3f;126.8、4f;131.8m,监理在该单签署了“同意按此方案施工”,被告方四人也在该单上签署了“将原设计一至**层只布放一根电缆更改为一至**层各布放一根zryjv4×25+1×16电缆”的确认意见。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应将《造价鉴定报告》核定的该项鉴定价款计入本工程造价。
(八)关于9#、15#工作联...(本文书还有16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