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高**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之母因病瘫痪在床,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我已60多岁,被告非但不对我尽赡养义务,还对我极不尊重,因口角对我大打出手,我报警后仍不认错。我被打后,软肋骨疼痛不已。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以后医疗费由被告负担二分之一。
被告高**辩称,原告是我父亲,但其不属于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原告虽满60周*,但他并未停止生产劳动,一直耕种土地,每年收入不低于10000元;原告与我母亲有存款数十万元均由原告占有和使用;原告与我母亲每人每月有近百元养老保险金,现均由原告领取和使用;原告享有农村医疗保险。我每月收入200...(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