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诉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申请追加博乐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依职权追加博乐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及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王**、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博乐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赔偿医疗费23116.8元、交通费3280元、误工费6463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65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123100元、伤残鉴定费1580元、辅助器具费84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58912元;2.请求法院支付戎*保留后期治疗的权利;3.本案...(本文书还有4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