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亮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视达眼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亮视达眼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亮视达眼镜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即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证据材料显示,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将属于自己所有房屋的管理、使用、对外出租等事项委托其下属单位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按照其委托将拉萨市宇拓路**号西藏烟草大厦临街商品房租赁给上诉人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前,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请求续签合同,但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任何正面回答。之后,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在开庭审理时表明被上诉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原因是被上诉人作...(本文书还有5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