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与被告杜**、李**、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被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272,389.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共同放树卖树的合伙人,共同取得利益。2019年4月26日9时20许,原告在共同卖树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构成了伤残,被告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调解无果,为此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杜**辩称,原告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没有过错,不应赔偿,可以根据合伙关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杜**已通过栗**给栗**25,000元,给栗**爱人3,000元、5,000元;原告请求的数...(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