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童**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童**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开设赌场罪系传统型开设赌场,不应适用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司法解释,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抗诉;2.童**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请求对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蔡**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蔡**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1.蔡**第一起寻衅滋事已受过行政处罚,再进行刑事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2.蔡**帮忙要账行为均发生于2018年4月**日前,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原审被告人韩*、李*、魏**的辩护人陈*、石**、周**当庭均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魏**、李*、韩*等人开设赌场非法渔利17.5605万元既不属于网络开设赌场,也不属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不适用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司法解释中关...(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