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物业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的物业费2668元(116元/月*23个月),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的公共能耗费600元(300元/年*2年),合计326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徐州月星公馆业主委员会...(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