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市奥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河谷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闫**、第三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市奥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狄*、江苏河谷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市奥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欠款总计11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闫**之间纠纷已经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0440号判决书。因闫**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2执****号。执行过程中发现,闫**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1年承接江苏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目前该建设工程...(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