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宜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生于2019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81执****号。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的义务为:支付给劳动报酬161600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99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6400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12383.28元、交纳执行费44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