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友谊龙谊建筑工程公司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齐齐哈尔中院)受理的齐齐哈尔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贷款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元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4)齐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利害关系人友谊龙谊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友谊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三元房地产公司房产的查封,撤销上述以物抵债裁定。
利害关系人友谊公司异议称,该公司是香***小区c01、c02、d01、d02、e01**楼房的实际施工人,其已与三元房地产公司约定以上述房产抵顶工程款。该公司对兴业贷款公司、齐齐哈尔市隆惠典当有限公司(下称隆惠典当公司)与三元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并不知情,直到2017年1月18日看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才知道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本文书还有4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