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市浦而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而通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指光电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指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以采购订单的形式累计向原告采购胶带、泡胶棉、保护膜等材料,金额共计172403.86元,共发出订单13份。订单对货物的名称、单价、数量提出明确的要求,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40天。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发出货物并经被告验收,且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货物后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讨货...(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