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依原告罗*申请,本院查封登记在被告韦**名下的位于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原文化宫的房产,保全标的为56600元。被告韦**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提供56600元现金担保,本院已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24%计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4月1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借款,拒不偿还。原...(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