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富迪利服装厂(以下简称富迪利服装厂)与被告深圳市佐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蒙公司)、王**、广西绅宝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梁**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佐蒙公司、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绅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迪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佐蒙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94625.63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1794625.6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加罚息50%计付);2.判令王**、绅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佐蒙公司曾不断向原告购买裤子。2017年3月21日经原告与佐蒙公司结算,佐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443254.77元,但佐蒙公司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1794625.63元。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本文书还有2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