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凌汽修厂为支持其主张向农垦中院提供如下证据:1.南岗区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农垦中院经审查查明,顺威公司与外运汽车队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外运汽车队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号的全部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场地等)租赁给顺威公司,租期为20年,双方同时对租金标准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此后,双方因交付租赁物发生纠纷,顺威公司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外运汽车队继续履行双方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租赁物;二、外运汽车队返还顺威公司多交的租金140万元及利息13万元,因外运汽车队交付的租赁物不足十分之一;三、外运汽车队给付顺威公司应得收入119万元;四、诉讼费由外运汽车队承担。外运汽车队辩称,其与外运检测站、久凌汽修厂、中国外运黑龙江汽车技术公司均隶属于同一上级...(本文书还有2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