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直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省直安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省直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魏**与省直安装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为民间借贷关系是错误的,该款项并不是借款是项目改造资金款。后省直安装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出了石门县东城路网改造项目的施工,现省直安装公司要求魏**返款项目建设款是错误的。魏**出具的借款单是省直安装公司的格式版本,实质为内部员工领款所用,日后可以依据相应票据进行冲抵,本案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省直安装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