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2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2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称做生意急需资金,2015年9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多笔,分三次出具借据三张。2016年12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