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孟*云、孙*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诉称:2016年1月18日,原告被中农批公司招聘为公司员工,从事行政工作,并于同年5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到期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履行期间2017年9月被告未经协商便调整原告从事保洁工作,意图迫使原告主动辞职。2018年3月9日,被告以莫须有的理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经理余昭莉(又名余*)办理离职手续。经协商中农批公司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及根据工作年限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14000元,并支付年假工资565...(本文书还有3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