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与被告西藏亮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视达眼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西藏亮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藏烟草公司拉萨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就拉萨市宇拓路以北8号西藏烟草大厦临街商品房的租赁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返还房屋;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8年12月4日起每月按市场租金70000元的二倍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0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就拉萨市宇拓路**号西藏烟草大厦大门临街**号平方米商品房签订了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届满。租期届...(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