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于2002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3年9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3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取名李**。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一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有婚外情,经**原告实施殴打和辱骂,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从...(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