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喜明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王**、王**、王*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宁04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马喜明与被害人王*戊于2017年6月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5月份开始,在双方交往中,马喜明认为王*戊欺骗了自己,遂心生杀害王*戊的想法。2018年7月30日13时许,马喜明通过手机与王*戊联系。当日16时许,王*戊到马喜明在租住的房内后,二人发生争吵,马喜明用拳击打王*戊头面部并将王*...(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