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麓山建设公司)与被告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辉、刘*组成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罗*协助审理,书记员胡裕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岳麓山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邓**、被告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麓山建设公司诉称:原告岳麓山建设公司与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骏混凝土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项**系诚骏混凝土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原告岳麓山建设公司与诚骏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并有权代诚骏混凝土公司收取货款。但在诚骏混凝土公司诉岳麓山建设公司、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2015)潭民二初...(本文书还有2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