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许**、于**、于**、沈阳市东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许**、于**、于**通过居间人沈阳卓铭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分12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期还款106333.34元。被告沈阳市东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许**、于**、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6666元;请求判令被告许**、于**、于**按照23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应支付利息46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许...(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